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,增值税专票应如何开?
2019-12-03 14:54:49   地区:
   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,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?   
 答:应按照税务登记证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)上的地址开具。   
 销售方开具的红宇发票,是否需要交给购买方?     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)的规定,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,由购买方填写信息表,在填开《信息表》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,应暂依《信息表》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,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,与《信息表》并作为记账凭证。因此,此种情形,销售方需要将红字专票对应的联次(发票及抵扣联)交给购买方。
     其他情形,并未做明确规定,但由于红字发票也有发票联、抵扣联和记账联,一般是销售方留存记账联,其余联次交予购买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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